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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对于独裁政治仍有所保留,但他基本上认同黑格尔的主张,认为国家是‘普遍意志与全体意志之合一体,个人只有在‘此普遍意志中,才能发挥自由。
[53]段祺瑞之担任总理,既非基于国会的信任,亦不是总统所指派,而是源于北洋系的拥戴。[11]也有学者从另一个角度认为:现代意义上的中华民国,并不是辛亥革命只手创建起来的,而是一种源自古今中西交汇的历史合力共同创建起来的,这其中除了激进的革命力量外也包含改良主义的遗产,作为现代中国—中华民国宪制的一个重要构成,《清帝逊位诏书》不啻为一种中国版的‘光荣革命。
民国北京政府与魏玛共和的失败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内忧外患的政治、经济、社会现实,与其归咎宪法文本,倒不如说是时代所造就。当国会形成稳定的多数党或者政党联盟后,总统就无法上下其手了。[26]参见吴经熊:《法律哲学研究》,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,第1271~130页 [27]这段议论乃是张君劢引用卢梭的话。1913年天坛宪草还早于《魏玛宪法》6年规定了总统紧急命令权,据制宪者解释该制度源自当时还是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奥地利、普鲁士和日本。[64]以上观点几乎可以套用于《临时约法》所处的时代,作为法律人,这似乎是更值得我们反思的。
当时代总理、法律专家伍廷芳拒绝附署总统解散国会的非法命令,最后只好由步军统领江朝宗临时代理总理并附署解散国会令。[64]同前注[14], Michael Stolleis书,第77页、第129~130页。[58]1933年的任命与组阁,可以说是在制度内是以议会民主的形式终结了议会民主。
[36]同前注[23],黄卉书,序言第18~19页。在宪法的实际运作中,总统与国会的冲突、国会自身的缺陷、军方的干预乃是魏玛共和与远东第一共和失败的共同原因。[45]参见叶阳明:《德国宪政秩序》,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,第4页。可不论制宪者在政体上是选择内阁制、总统制还是混合制,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是选择单一制还是联邦制,纸面上的宪法可能都无法应对与德国相较更为严峻的内忧外患
[43] (三)各自为政的政府分支 无论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,宪法都规定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,同时也要求各政府分支(立法机关、行政机关等)在运作中能够彼此协调,配合施政。[48]参见邹文海:《各国政府及政治》,(台湾)正中书局1961年版.第447~448页。
与魏玛德国类似,民初制宪权亦掌握在国会手中[31],而民国北京国会召集伊始便企图重新制宪,掌握国会多数的国民党希望通过修改《临时约法》进一步剥夺总统袁世凯的权力,打造超级国会制。[26]参见吴经熊:《法律哲学研究》,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,第1271~130页 [27]这段议论乃是张君劢引用卢梭的话。即便是皖系军阀安福俱乐部催生出来的所谓安福国会,也不安于御用的角色。[62]可是,当国会再次恢复后,竟于1923年发生曹馄贿选的大丑闻,把耗费10年之功拟定的完美的宪法变成了国人唾弃的贿选宪法。
今观我国国会,所有政党,类皆朝秦暮楚,唯利是图,党人附逆,议员卖身,视为寻常生活。作者简介:聂鑫,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,博士生导师。[14]参见[德]Michael Stolleis《德意志公法史》卷三,(台湾)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,第68~76页。[9]因为将军们大都从内心里憎恨共和,他们最终在兴登堡元帅总统的率领下,把共和国出卖给了纳粹党人(参见[美]威廉•夏伊勒:《第三帝国的兴亡—纳粹德国史》上册,董乐山等译,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,第81~82页。
除了理念的冲突外,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紧张关系也是1918年半个革命留给魏玛共和的一大负资产,在德意志帝国时期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宪法背景下,首相乃是基于德皇个人之信任而施政,并不对国会负责。[51]与德国军官团类似,北洋时期亦有所谓士兵是军阀唯一的选民之说[52],督军团及其联合会议或联名通电也常常能左右政局。
另一位公法学大师艾里希•考夫曼,也是拥护君主制的国家主义学者。且不说南北议和的结果是南方革命派与北方实力派达成妥协,推举旧官僚袁世凯做总统。
可政党联盟往往只对倒阁问题达成一致,在组阁问题上却很难彼此妥协。[30]只需要全体议员总数的不到1/2,即可以立法手续修改宪法,这意味着宪法规范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。[18]同前注[5],大卫•戴岑豪书,第18页。俾斯麦将议会中的反对党(中央党和社会民主党)称为国家公敌,公开在就职演说中宣扬:德国所仰望于普鲁士的,不是自由主义,而是实力。[60]如果说袁世凯瘫痪国会的做法是钻法律空子的话,有忠厚之名的继任总统黎元洪解散国会则是公然违法违宪了。当唯一能制约希特勒的总统兴登堡去世后,希特勒合总理与总统于一身改称元首。
当时代总理、法律专家伍廷芳拒绝附署总统解散国会的非法命令,最后只好由步军统领江朝宗临时代理总理并附署解散国会令。五、结语 魏玛民主的崩溃不能简单归咎于《魏玛宪法》,面对魏玛共和所遭遇的政治、社会、经济危机,可能任何宪制也无法存活。
即使在1923~1928年这段短暂的经济相对平稳发展时期,魏玛共和的政党活动也没有进入平稳的航道。[10]有学者将辛亥革命后光复的各省分为三种类型:其一以湖北、浙江为代表,立宪派从革命党手中骗取了政权。
各政党是‘顽固的经济与政治利益团体,几乎不懂得妥协,并且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彼此进行长期合作,其结果就是即使在经济和政治的相对稳定时期,也只能产生一届又一届的缺乏决议和执行能力的少数派政府。[64]同前注[14], Michael Stolleis书,第77页、第129~130页。
[4]左翼的社会民主党一面与新出现的亲共和的政党交好,另一面与两个支持君主制的右翼核心力量—军官团和官僚阶层达成了妥协。[21]但是,正如施密特所观察到的,《魏玛宪法》由于其妥协性,在实际的宪法运作中有多种实践的可能,总统的定位也存在相当的模糊性,依制宪者的本意总统是作为中立的、超脱党派的政治裁决者,可在实际上总统可能演变为美国总统式的政治领袖,并发生与国会选举产生的总理(及国会本身)的二元对立。[49]北洋时期,总理及其内阁各部长在制度上虽经由国会同意而产生,但在潜规则上,内阁成员就职必须有各地方军阀贺电加持方有光彩,否则虽就职亦无法久安其位。凡此种种,都能反映出妥协之初的不和谐。
(参见张君劢:《宪政之道》,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,第379页)。在各派的抨击下,《魏玛宪法偿试在多个根本冲突的问题上(如议会至上与总统专政)达成妥协。
[59] 与《魏玛宪法》相较,《临时约法》赋予总统的权力相对有限,也没有设置内阁制下解决行政、立法机关冲突的国会解散权,但北洋时期国会仍然先后两次被解散。文章来源:《法学》2016年第9期 进入专题: 《临时约法》 《魏玛宪法》 。
崇祯十七年间,更易宰相,多至五十余人,今自宣统三年迄今,为时仅十四稔,而内交更迭,已达三十七次。而晚清保皇党与同盟会在海外的竞争,以及辛亥革命后立宪派与革命党在光复各省的博弈,也为民初国会中国民党与进步党之对立埋下了伏笔。
[12]辛亥革命在近代史上是流血较少的一次政权更替,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立宪派组织的宪友会在革命中采应变手段,控制各省政局,革命形势几为之操纵。而魏玛议会修宪权发展到极致,则是1933年希特勒籍口国会纵火案取消共产党籍议员资格、国家社会党及其联盟攫取了国会2/3多数席次后,国会旋即于3月23日通过《消除人民与国家痛苦法》(《授权法》),使得政府有权不经国会同意径行颁布法律。随着经济危机的来临,自1930年起国会便无法形成足以组建内阁的多数,不依附于国会信任的总统内阁便应运而生。[1]与德国类似,近代中国从帝制到共和的转型也遭遇重大挫折,而军人总统袁世凯则被认为是共和的首要敌人。
由此导致国会更加频繁的改选、也摧毁了国会的权威,最终导致人民对代议民主与共和体制的普遍失望,造成右翼势力的成长与共和体制的崩溃。如果人民起来打破这个铁笼,议会制民主也就因此而坍塌。
[20]制宪者也吸收了法兰西第三共和议会内阁制的教训,为了避免法国议会小党林立、频频倒阁、政局不稳的局面再现于德国,制宪者希望宪法兼具抗衡与妥协的精神,以避免政治上的混乱或僵局。[47]同前注[14], Michael Stolleis书,第105页。
德国军队得救了,但是共和国却在诞生的头一天就没救了。[41]顾维钧在外交大楼举行宴会,在宴会中,吴景濂和王宠惠吵了起来,吴问王:国会要你下台,你为何赖着不走?王反唇相讥难道你就是国会?真是笑话。
我国铀矿储量大,但品位低,且多为中小型矿床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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